大学生贩卖“球蟒”获刑2年缓期2年执行罚5000元
2016-10-04 15:46 | 来源: | 作者:

  贵州一名喜爱“异宠”的在校大学生罗某,通过网络聊天软件联系买家卖家,利用快递作为运输工具,贩卖一种国外物种——“球蟒”。

  9月30日,贵阳中院公开对此案宣判终审判决,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该案一审时,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在校大学生网上买卖“球蟒”

  涉案人罗某是贵州某职业技术学院的在校学生,2015年,受网友委托代售球蟒1条。球蟒为生活在中非、西非的外来物种,并非原产于我国,其名字得名于当其感到紧张时,会把身体卷缩成球状,头藏在中心。

  2015年6月6日,罗某向陈某购买10条球蟒,次日通过支付软件向对方支付货款1200元,并在一快递公司某营业部领取该批球蟒。

  2015年6月11日,罗某将两条“球蟒”通过快递寄出给两名购买者。随后,警方查获罗某及待交易的球蟒9条,并追回罗某欲寄出的2条球蟒。

  到案后,罗某称,他是“异宠”爱好者,自2013年开始饲养一条玉米蛇,后从网络上看到有人通过贩卖野生动物获利。自己也想借此方式赚取生活费和学费,此前,他曾贩卖过蜘蛛、蜥蜴等动物,后才开始“涉足”球蟒。至于“球蟒”是否受法律保护,他并不知情。

  二审获刑2年缓期2年执行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11条活体蟒蛇均为球蟒,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的物种。

  一审法院清镇市人民法院认为,按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分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相关规定,涉及球蟒的犯罪情节的认定标准适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蟒的犯罪情节认定标准。

  据此,判处被告人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对于这个判决,被告人提出上诉。9月3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某非法收购、出售“球蟒”案进行二审宣判,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保护审判团队法官曾桢介绍介绍,我国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球蟒属于该公约附录II中列明的物种。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该公约附录I、II中非原产于中国的物种,根据其在附录中隶属的情况,分别按照国家一级或者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据此,本案中的“球蟒”即对照我国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标准进行保护,原判认为参照我国国家一级野生动物认定标准认定上诉人罗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系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法改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其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贵阳中院依法作出上述二审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