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揭露批评为名网上“挂人”被判担责
2022-12-16 09:33 | 来源:未知 | 作者:bj责任编辑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侵权案

 
  以揭露批评为名网上“挂人”被判担责
 
  □ 本报记者 张雪泓
 
  认为对方存在抄袭行为,以揭露、批评为名将对方的姓名在互联网上进行披露,并冠以“抄袭狗”,是否构成侵权?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汉服爱好引发的网络侵权案件,被告小兰(化名)因认为他人抄袭汉服设计而在网上“挂人”和辱骂他人,被判承担侵权责任。
 
 
  “‘挂人’是网络用语,是指在网络上公开他人姓名等个人信息,通常目的是为了揭示某事件当事人的真实身份。”本案主审法官赵长新说,在网络上披露当事人真实姓名,使负面信息与他人真实身份形成关联,导致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健康权遭受侵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红(化名)与小兰均为某汉服交流平台的用户。2020年,小红发现小兰在汉服交流平台上多次发布信息,指责其设计的汉服抄袭他人作品。小兰不仅对小红进行语言侮辱,还将其名字挂在网上,引发其他网友对小红的围攻,小红因此精神抑郁。小红认为,小兰的言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隐私权、健康权。某汉服交流平台未及时删除侵权内容,构成共同侵权,故起诉小兰和某汉服交流平台,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小兰称,小红设计的汉服图样多次使用他人作品,小红本人已承认并道歉,为引起其他汉服爱好者关注和警惕,自己才在平台发帖“挂人”,获取小红姓名的途径是公开的信息,并不构成侵权。
 
  某汉服交流平台称,其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小红未提交小兰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小红的真实身份信息,未通知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自身无需担责。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小兰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小兰在平台指责小红抄袭他人汉服作品,是以作品之间客观对比为依据,且小红在和小兰交流过程中也承认了部分事实。因此,小兰的相关言论不存在捏造、虚构事实的情形,不构成诽谤。但小兰发表的言论中带有“抄袭狗”等词汇,已超出正常揭露、批评的范畴,导致小红的社会评价度降低,侵害了小红的名誉权。
 
  本案中,小兰擅自将小红的姓名在互联网上披露,侵扰了小红的私人生活安宁,侵犯了小红的隐私权。尽管小红的姓名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但并不一定引起在汉服交流平台的匿名信息被实名化的结果,小兰以披露小红自行公开的姓名作为免责事由,不能成立。在小红已公开发表声明表达对网络言论攻击的恐惧,甚至已表示心情严重抑郁、有轻生想法时,小兰仍对小红进行挖苦,并在此后言论中继续披露小红的姓名,持续对其精神进行刺激。现有证据证明,上述言论造成小红精神疾病加重,引发严重后果,侵害了小红的健康权。
 
  另外,法院认为,小兰在平台所发表的侵权言论,并非属于某汉服交流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范畴,平台不具有主动审查的能力和责任。此外,小红在发现小兰利用平台发表侵权言论后,并未通知平台采取措施,而是径行提起诉讼,因此,某汉服交流平台对损害后果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小兰就侵害小红的名誉权、隐私权、健康权向小红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双方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赵长新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出于追求公平正义的目的,促进公众知情而适度、合理使用个人信息,体现了网络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但如果毫无节制、非理性甚至恶意进行发泄,形成网络暴力,将会对个人隐私、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进行舆论监督也要具备手段、程度的合法、合理性。如果并非为社会公共利益,擅自将已获取的他人信息进行公开,导致他人隐私被侵害,则属于违法行为。
 
  “本案中,小兰以侮辱性语言攻击小红的抄袭行为并公开小红的姓名,已经超过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限度。”赵长新说,汉服交流平台也应当进一步落实互联网企业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平台有害信息的甄别、处置能力,加强平台内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推动中华文化繁荣兴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