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 房山区洪寺村原党总支书记姜振国,单独或伙同村会计史英茹,使用假发票和虚假工资表等,分7次骗取公款256万余元。记者上午获悉,二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姜振国有期徒刑九年,史英茹因检举揭发姜振国有功,获得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检方指控332万多 法院认定贪污256万
54岁的姜振国是北京市人,案发前,其任房山区城关街道工委委员、武装部部长,兼任洪寺村党总支书记。另外一被告人史某,案发前是洪寺村经济合作社会计主管。
据检方指控,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间,姜振国分别指使史英茹虚列“安置房围墙工程款”、“西沙河治理工程款”、“道路修复工程款”、“卧虎山工程苗木款及人工费”等报销科目,使用假发票和虚假工资表,或通过虚列支付“食品款”和“米面油”款项的手段,分7次先后骗取公款共计332.794万元。
法院查明,姜振国贪污公款共计256万余元,史英茹贪污公款171万余元。法院经查明姜振国的贪污金额少于检察院的指控金额。
庭审时村支书不承认 村会计全认罪
庭审时,对于指控姜振国全部否认。其辩称,按照规定,结算工程的整个流程是先有两委同意签字,然后村民代表签字,再找财务验票、复核,最后由财务找他签字。他虽然在报销凭证上签了字,但当初为何签字有些记不清了,“我对票据不太懂,审核没那么仔细”。姜振国表示,洪寺村比较大,每年报销的票据有2万至5万笔,“我签字实际就是走一个程序”,对于购买购物卡,他称已将购物卡发放,没有贪污。
与姜振国态度完全不同的是,史英茹全部认罪。检方出具的证据显示,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史英茹积极检举姜振国涉嫌贪污洪寺村安置房围栏工程款90万元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村支书一审被判9年 村会计有功获缓刑
法院认为,姜振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史英茹的行为也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姜振国系主犯,史英茹系从犯;史英茹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揭发姜振国的其他犯罪事实,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对其可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分检指控二被告人贪污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唯指控姜振国伙同史某贪污第一项、第二项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法院予以纠正。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姜振国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史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姜振国退缴违法所得169万余元;责令史某退缴违法所得84万余元;责令二被告人共同退缴违法所得8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