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27日,本报曾报道东莞南城一业主因为房价上涨200万元,反悔不肯卖房成了被告。昨天,记者了解到,日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判业主赔偿购房者46.5万元。购房者汤先生是原告,他告诉记者,法院的判决虽然离他索赔的金额相距甚大,但因为走法律程序时间太长,他不想再继续纠缠下去,因此对这个判决也能接受。不过,业主林先生则表示是否上诉要再考虑。
回顾:房价涨了,卖房业主反悔了
汤先生长年在虎门做生意。因为孩子在东莞市区读书,去年年初他就想着在东莞南城买套房,他看中了林先生的房,186平方米,在三楼,进出方便,还有个12平方米的车位。
去年1月26日,汤先生、林先生和中介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房子加车位总价210万元。汤先生说,当时林先生提出,他因为有一些债务的问题,被人告了,导致房子还被法院查封,“他当时说他会自己去把这些钱还清了”。
签完合同,汤先生付了5万元定金给中介,合同约定,在产权无瑕疵时,中介把定金给到林先生。然而,过完年,受深圳房价上涨的影响,东莞房价也开始猛涨,当时汤先生就隐约感觉,这房可能买不成了。
“林先生先是提出要加价28万元,我一开始答应加18万元,后来考虑答应28万元,但那时,房价涨得更厉害了,林先生已经不肯卖了。”汤先生说。去年3月,林先生发来解除合同通知书。汤先生遂将林先生告上法庭,索赔90多万元。
判决:业主被判赔偿共计46.5万元
记者了解到,法院经过审理日前已经做出了民事判决。法院认为,本案为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被告及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有效。三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根据原告和中介的陈述,法院认定,在签订合同时,被告曾表示由其自行解决案涉房屋查封事宜,原告也按合同向中介支付了5万元定金;被告在去年3月8日发通知表示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案涉房屋,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房屋是与其父亲共有的,解除案涉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对于汤先生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房价20%的违约金42万元,以及居间服务费2万元、律师费2.5万元的请求,法律予以支持,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这些费用。
不过,法院对汤先生主张的购房差价损失,法院认为这个差价的评估报告是原告一方自行委托的,被告不予确认,故法院不予支持;对汤先生提出的评估费8000元、保全费7525元,没有合同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
业主:是否上诉要先和律师商量
对于法院的判决,汤先生表示接受。他说,法院的判决虽然离他索赔的金额相距甚大,但因为走法律程序时间太长,他不想再继续纠缠下去,因此对这个判决也能接受。不过,业主林先生则表示还要上诉。
对于反悔不肯卖房,此前他告诉记者,这个房子之所以没有卖给汤先生,一方面是因为当时签订的210万元的价格,是被中介骗了,“我经常不在东莞,也不了解房价”;而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他因债务问题被人告了,房子被查封,对方不肯解封,他没法过户。
对于目前的判决,他表示,尚未拿到法院的判决书。记者告诉他判决的结果后,他表示,是否上诉要和律师商量之后再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