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男火车上闹事打伤民警 击碎玻璃跳车逃跑
2016-11-25 08:04 | 来源: | 作者:

  东北网11月24日讯 23日,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多起妨害公务的典型案件。其中,一名男子酒后在火车上与其他旅客发生口角,在民警的盘问过程中将民警打伤,随后,男子将火车车厢玻璃击碎后,跳车逃跑了。

  2015年以来,哈铁两级法院依法审理铁路运输中的妨害公务案件11件,其中共同犯罪案件4件,15名涉案人员中,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4人,拘役4人,管制1人,单处罚金6人。

  男子酒后火车上闹事打伤民警后击碎车厢玻璃逃跑

  2015年10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在古莲开往齐齐哈尔的6246次旅客列车7号车厢内,因列车过道拥挤与旅客王某某发生口角、厮打。执勤乘警吕某某(男,51岁)赶到现场进行制止后,将朱某某带至8号车厢乘务室进行盘问。期间,朱某某拒绝配合工作,并用拳头、水杯等击打吕某某面部、胸部、颈部等部位,致其面部、颈部、胸部、手部多处皮肤红肿、青紫、划伤。经法医鉴定,吕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列车在新天站站停时,朱某某击碎8号车厢1号端门玻璃跳车逃跑。同年11月13日,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犯妨害公务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朱某某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男子火车站办临时身份证不能提供身份证号民警不给办被踢伤

  今年2月14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来到哈尔滨铁路局绥芬河车站打算购票乘车回绥阳,因吴某某未带身份证不能购票,吴某某、刘某来到绥芬河车站公安值勤室办理临时身份证手续。在补办手续过程中吴某某不能提供身份证号码,绥芬河车站派出所值勤民警历某对其说明补办临时身份证的具体规定并告知其不提供身份证号码无法办理,吴某某、刘某对告知不予理睬,并对历某进行辱骂、撕扯。历某向派出所值班领导汇报并请求增派警力。

  值班民警朱某某、郭某某赶到现场后对吴、刘二人进行劝解,二人不听劝解并对历某、朱某某、郭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吴某某、刘某将历某制式警服右侧肩章撕掉,历某会阴部被踢伤,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刘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裁判结果: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共同犯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

  民警车站劝阻争吵男子拽掉民警记录仪被罚1万元

  今年2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送其表弟梁某某等人乘火车去外地,在佳木斯站豪华候车室东侧小件物品寄存处取出寄存物品后,汪某某等人因琐事与寄存处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进而和前来劝解的黄某某厮打在一起。佳木斯站派出所民警孙某等人赶到现场劝阻、维持秩序时,被告人汪某某明知民警孙某正在依法执行公务,仍将孙某携带的执法记录仪拽掉,击打孙某胸部一拳并踹孙某的裆部一脚。案发后,汪某某被当场抓获。

  裁判结果: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暴力袭击、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史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