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移居外地房子被妈偷卖 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2016-10-18 02:43 | 来源: | 作者:

  本报讯(记者耿珊珊实习生朱丽兰)母亲以女儿的名义私自卖房,并收取了他人3万元定金。事后,女儿却称完全不知情不愿出售。这下买房人不干了,一举将母女告上法庭。近日,长江日报记者了解到,法院已判决该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定居上海的武汉姑娘王倩(化名),在武昌有一套房产常年闲置。2015年3月,母亲李女士以女儿的名义与张先生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将房子以11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先生。合约签订当天,张先生向王倩的母亲支付3万元定金。

  “第二天就反悔了,她女儿不同意卖房子。”张先生说,自己曾跟王倩通过电话,她对卖房一事明明知情,反悔纯属她认为卖亏了。

  因房屋尚未过户,张先生只好找到李女士母女协商,要求双倍返还3万元定金,而李女士母女则只愿意退还3万元,并表示需要等她们几个月以后从上海回来才能退。

  双方僵持不下,张先生将李女士母女告上法庭。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成员、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谈旭、魏泽宇接手此案。

  谈旭律师表示,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明显要使用定金条款,双倍返还定金。本案的难点就在于能否用证据证明王倩对于卖房是否知情,如果王倩知情,李女士就是有权代理。如果王倩不知情,李女士就是无权代理,未获得追认的话,合同通常就会被认定无效。合同一旦无效,定金条款就不再适用。

  为此,两位律师调取了张先生和王倩的三次不足3分钟的通话记录,以证明王倩本人对于卖房一事是知情的。

  一审中,张先生认为李女士母女违约,主张适用定金条款,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利息。李女士之女则一口咬定母亲背着女儿卖房,合同无效。

  最终,法院认为张先生和王倩三次通话记录证明力较弱,支持了李女士母女的观点,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只要求李女士母女退还3万元定金,驳回了张先生的其他要求。

  随后,张先生向法院上诉,被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今年9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再审申请。

  谈旭律师提醒,房价上涨,卖家违约情况多发。二手房买卖中,买房人一定要和房主本人见面,以确定房主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代理人是以房主名义签约,最好要有授权代理的公证文书,还要查看房屋两证。如果缺乏证据,买卖合同很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无效。如果是代理人以自己名义签约,不论代理人和房主是何种亲密关系,都要慎重签约。有可能是代理人无权处分他人房屋,会导致买方不能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