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两企借贷纠纷引发“案中案”
2016-09-08 22:12 | 来源: | 作者:
  日前,《法律与生活》杂志社接到来自青岛一企业发来的情况反映材料,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企业借贷纠纷案中,部分法官涉嫌操控案件审理、超标的查封等问题,而且还有不少不为人知的案中案。

  就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我社特派记者前往实地进行调查采访。

  不知情的《民事调解书》

  给媒体寄送情况反映材料的实名投诉者,叫仇志新,是青岛高翔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翔工贸”)原董事长。

  在他的办公室,仇志新及高翔工贸工作人员向记者讲述了他们的遭遇。

  这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所引发的刑事案件,是在作为利害关系人仇志新不知情的状况下发生的。在仇志新看来,这一切都来得太突然。

  2014年9月到2015年6月间,以仇志新、胡某为法律主体的青岛同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城置业”)、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润置业”)、海洋新越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越房地产”)等公司分别向青岛崂山区王家村工贸中心(以下简称“王家村工贸”)借款人民币壹亿壹仟柒佰零肆万元。

  据高翔工贸员工介绍,同城置业、博润置业、新越房地产三家公司,仇志新、胡某分别持有50%的股份,高翔工贸仇志新持有100%股份,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时均为胡某。王家村工贸法定代表人为周某。该案的实际借款人为高翔工贸,仇志新实为所有借款的担保人。

  仇志新说:“上述几家公司的所有资金和后期的房地产经营,都是我一人投入和借来的,胡某只是我聘用来的法人。因为我没有什么法律意识,所以在个别公司股权分配上给了他50%的股份。”

  2015年9月17日,胡某与王家村工贸法定代表人周某,针对上述借贷情况,共同商定确认了欠款事实及还款协议,并形成了加盖涉案公司公章的《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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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王家村工贸法人代表周某共同出具的《确认函》)

  2015年9月28日,王家村工贸法定代表周某以欠款为由,将同城置业、博润置业、新越房地产三公司起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8日,青岛市中院下发了《(2015)青金商初字第3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冻结同城置业、博润置业、新越房地产三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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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2015>青金商初字第327号民事裁定书)

  2015年10月14日,王家村工贸申请增加诉讼请求为1.8个亿,胡某与王家村工贸法人代表周某依据《确认函》达成了调解协议。10月15日,青岛市中院依据该《确认函》下发了《(2015)青金商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裁定如下:同城置业、博润置业、新越房地产三公司确认欠原告王家村工贸借款本金¥133618575.00元(双方同意将此前所欠的利息¥16578575.42元转为借款本金)及利息¥49652143.08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9月27日,之后至还清之日所产生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并于2015年10月16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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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2015)青金商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

  “胡某与周某利用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及掌管公章之便,形成的《确认函》,我当时是不知情的。直到公司的楼盘被查封,我才知道还有这起诉讼案。”仇志新气愤地说。

  据高翔工贸代理律师介绍,胡某和周某在该案利害关系人仇志新不知情的情况下,形成了某种契约——《确认函》。又在仇志新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了企业借贷诉讼案。

  事已至此,作为利害关系人的仇志新启动了补救程序,并通过相关规定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据仇志新介绍,在青岛中院执行《(2015)青金商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新越房地产提出执行异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但是青岛中院的执行法官“不予理睬”。

  在此期间,高翔工贸代理律师去青岛市中院调取了相关案卷。仇志新在查阅案卷时注意到一个细节,胡某与周某商讨形成的《确认函》,其中标注欠款本金为11704万元。而早在2014年3月21日,高翔工贸曾经偿还过王家村工贸一笔1034万元款项,实际上欠款本金应为10670万元。这一借贷往来账,并未体现在确认函里,属于严重的事实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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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1034万付款支付决议书及汇款单据)

  高翔工贸代理律师表示道,青岛中院《(2015)青金商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所依据的《确认函》中,胡某作为高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盖章确认了《确认函》的内容,因为《确认函》中没有将高翔公司已经归还的1034万元扣除,导致青岛中院《调解书》判令高翔工贸及三公司承担的债务多了近2000万元(1034万元本金加上利息、违约金)。因该案已经在青岛中院执行过程中,所以给高翔工贸及三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2000万元,目前该损失还在继续扩大,且无法挽回。

  2015年12月份,仇志新作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以涉案的1034万元已经归还给王家村工贸为由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6年3月2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15)青执字第923号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同城置业、博润置业、新越房地产三家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标的为¥1847572950.8元(这个立案标的额为18亿,有可能是青岛中院笔误)。终结《(2015)青金商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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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涉案楼盘,新越房地产旗下金沙湾项目)

  2016年4月1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5)青中民申字第46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仇志新的再审申请。

  仇志新不服(2015)青中民申字第468号民事裁定书,以涉案的1034万元已经归还给王家村工贸为由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19日下达《青检控民受(2016)286号受理通知立案受理》,山东高院于2016年5月18日下达《(2016)鲁立民复35号受理通知立案受理》,2016年7月26日下达《(2016)鲁民监67号民事裁定书》,指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据高翔工贸代理律师介绍,我认为该案在审理、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违规情况。首先该案从立案到结案用时7天,遗漏了重要、必要诉讼利害关系参与人、遗漏了还款事实。

  “该案的实际借款人为高翔工贸,我本人也是所有借款的担保人,但是在本案的诉讼中,却被故意遗漏,导致该案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根本原因是胡某、周某双方怕我知道,阻碍其非法侵占我公司财产。利息计算高达58.8%,严重超过最高院规定的24%上限,另外他们还故意遗漏了已经归还的1034万元还款事实。”仇志新表示。

  高翔工贸代理律师继续介绍道,本案还存在严重超标的查封的问题,仅新越房地产公司项目足以支付本案所有欠款。即便《调解书》合法有效,其标的无非就是1.8亿元,但是法院查封的我们的财产已经达到10亿元。执行过程中青岛中院委托评估机构仅评估了被执行人新越房地产公司的地产项目,被执行人同城置业、博润置业的地产项目没有评估、也没有解封,单纯海阳新越房地产项目评估净值就达2.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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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2013年同城置业、博润置业、新越房地产三公司在申请银行贷款时邀请相关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明细汇总)

  “同城置业、博润置业的地产项目资产价值5亿余元,至今没被解封。”说罢,仇志新向记者出示了2013年同城置业、博润置业、新越房地产三公司在申请银行贷款时邀请相关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及《价值明细》后,继续说道:“2013年三家公司的楼盘项目就已经价值¥1327915145.00元,经过投资建设,到现在2016年,其价值已经远超2013年的估价。但是青岛中院依然给查封了。”

  《确认函》引发的刑事案件

  同城置业、博润置业、新越房地产三公司旗下的地产项目目前仍处于查封阶段,仇志新正在等待再审。在此期间,仇志新针对胡某作为高翔公司法人期间盖章确认的《确认函》中,被遗漏的1034万元的去向报请相关部门做了调查。

  据仇志新介绍,2014年3月21日,时任高翔公司法人的胡某指令高翔公司会计人员将1034万元汇往青岛金荣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晟置业”)账户,并注明该款的用途是“归还王家村的借款”。金荣晟置业成立日期为2013年9月13日,股东为周某(45%)、刘少刚(55%)兼任法定代表人。该笔款项进入金荣晟置业后,全额用于购买智联科创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联科创”)股权,2014年4月8日,智联科创公司股东为金荣晟置业公司(70%股份)、安莹莹(20%)、田国庆(10%),法定代表人为胡某,其并兼任总经理。

  2014年6月19日,智联科创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倪俊。据相关部门调查,该公司实际为周某、胡某经营、控制。2015年9月18日智联科创的股东由金荣晟置业变更为杨磊贤,法定代表人由胡某变更为杨磊贤。

  “2016年6月29日我向城阳区公安局实名举报胡某、周某涉嫌刑事犯罪后,经城阳区公安机关调查核实,于7月5日依法对胡某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仇志新介绍道。

  高翔工贸代理律师认为,在我公司提请山东高院再审期间,曾将1034万元的还款事实作为重要观点予以陈述。检察机关、法院均会向胡某、周某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事实证明胡某对1034万元的还款事实是明知的,其故意隐瞒了事实真相。”

  取保候审引来的争议

  就在案情已经明朗化后,事情发生了转折。

  据仇志新介绍,城阳区公安局于2016年7月5日对胡某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至8月4日拘留期限届满。在此期间,城阳区公安局既没有向城阳区检察院提请逮捕,也没有向城阳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没有通知举报人提供证据,却于7月29日提前将胡某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据城阳区公安局内部某知情人士透露,胡某之所以被取保候审,主要因为检察机关有人提前干预公安机关案件侦查。”说罢仇志新将城阳区公安局出示的《立案告知书》递给记者继续道,“在公安机关没有提请检察机关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批捕部门直接拒收了公安机关的提请逮捕。”

  山东青岛:两企借贷纠纷引发“案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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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城阳区公安局向仇志新出具的《立案告知书》)

  在胡某变更强制措施后,仇志新及高翔工贸公司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情况反映。

  城阳区公安局:一切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带着了解到的情况,记者来到了青岛市城阳区公安局。城阳区公安局经侦大队于队长、外宣科栾科长以及主办这起案件的于警官和史警官接待了记者。

  记者说明了解到的情况之后,于队长表示:“关于胡某涉嫌职务侵占案,起初我们在办理的时候认为很简单,事实的认定也很清楚,因为数额特别巨大,就给胡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但是在后期的推进过程中,又出现了很多变故,在公款挪用上,他必定要有相关部门的认可认定,因为他毕竟是公司的法人。

  目前这起案件争议最大的就是,这个案件到底属不属于民刑交叉案,后期我们在证据认定上出现了分歧,有人认为是经济纠纷,有人认为是职务侵占。现在有人认为我们在立案批捕之初过于仓促,所以我们也比较困惑。我们在上报法制办之后,又邀请了区检察院相关同志来到我局,对这个案子进行了多次讨论。这期间我们办案民警也去检察院征求过意见,区检察院也认为这个案子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在证据适用已经产生争议,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下,我们给胡某变更了强制措施。当然了,如果以后他们认定了事实证据,我们还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现在我们已经把案卷移交法制大队,让他们审查这起案件在证据方面是否存在瑕疵,待他们把关之后,再决定是否移交检察院。这以后的认定,就让法制大队和检察院去讨论吧。”

  记者问:“能不能请于队长介绍下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的法律依据。你们在讨论会上是否形成会议纪要,可否提供给记者参阅?”

  于队长答:“我们有规定,案件审理过程中,暂时还不能向外界透露。”

  记者问:“现在大家最为关注的,就是提前给胡某办理了取保候审,请问这个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呢?”

  于队长答:“这个具体的也不好说,还是等法院的最后判决吧。”

  最后于队长表示,“非常欢迎媒体界朋友关注我们正在办理的这起胡某涉嫌职务侵占案件,也希望这起案件能在阳光下公开审理。针对目前网上的热议,我们也希望集思广益,听取各方面给予的意见。就案情案理的分析,您可以到检察院了解下情况。”

  城阳区检察院:我们只给了区公安局帮扶性意见

  离开城阳区公安局,记者在当日下午来到了城阳区检察院。城阳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王科长,纪检监察科林科长,宣传科李科长接待了记者。

  在非正式采访之前,李科长向记者表示,针对您所要了解的情况,之前也有媒体关注过,我大体知道一些。首先并不存在我们检察机关干预公安机关办案的情况,我们检察院与公安局有联动机制,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一些法务问题,经常会请求我们给予帮助。胡某涉嫌侵占案我们一共过去了两次,第一次是我们陈检察长以私人的方式过去的,第二次是他们邀请我们过去的。

  正式采访后,记者说明了在仇志新和城阳区公安局了解到的情况之后,王科长表示,关于胡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一事,城阳区公安局来向我们咨询过。当时我们整个科室都参加了讨论,因为时间比较长了,案卷还没移交过来,所以案子的细节我也记不太清了,只记得临结束时有人告诉过来的民警,“这个案子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回去跟你们领导说一声”。至于他们是否采纳我们的意见,公安机关有他们自己的办事程序。您如果想了解案子的法理依据,建议您还是回公安机关去沟通。

  当记者提及仇志新反映城阳区检察院有人涉嫌干预公安机关办案,导致涉案嫌疑人胡某取保候审时,林科长表示,这个问题由来已久,在网上也有一些评论,当时我们区政法委非常重视此事项,并成立了专案组。经过调查,并未发现我院领导有违法违规的地方,当时我也是专案组成员之一。

  专家论证:应追究涉案人刑事责任

  针对胡某、周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院长刘宪权教授组织部分刑法学专家召开了专家论证座谈会,并形成了《胡某、周某涉嫌职务侵占案专家咨询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胡某利用担任高翔工贸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周某等人,以归还王家村工贸中心的借款为名,将公司1034万元钱款打入由胡某、周某实际控制的青岛金融晟置业有限公司,占为己有,拒不返还,事实清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情节特别严重,且胡某、周某两人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此,建议有关司法机关应积极追究涉嫌犯罪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以体现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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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胡某、周某涉嫌职务侵占案专家咨询法律意见书》)

  本案中,涉案人胡某、周某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呢?司法部门又是如何界定的呢?记者特意咨询了北京青年法律学者朱毅,朱毅表示:最高法院认为,公司法所称的关联公司,既包括公司股东的相互交叉,也包括公司共同由第三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者股东之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直系血亲、姻亲、共同投资等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采访结束,记者回到北京,高翔工贸总经理高某给记者打来电话,焦急地表示:“仇总于2016年9月2日被莱西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罪刑事拘留了,举报人为胡某。这些莫须有的罪名,早就都已经调查过了……”

  截至记者发稿前,胡某涉嫌职务侵占的案卷仍然没有移交检察机关,而投诉人仇志新刚刚又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此案的最终走向,事关司法公正的维护与彰显,本社将对该案下一步事态发展保持关注。

  《法律与生活》深度报道组

  原文链接:http://xj.china.com/xjjj/xjny/11177014/20160908/23503667.html


编辑:张磊
责任编辑:刘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