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被判死缓蒙冤18年 刘吉强申请国家赔偿1937万
2016-09-02 21:38 | 来源: | 作者:

  9月1日,吉林男子刘吉强向吉林省高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对其蒙冤失去自由的18年2个月13天,共索赔1937万余元。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在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金方面,刘吉强提出应按每日24小时计算赔偿金,而非《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以每日工作8小时计算,此外,他还要求赔偿四险一金和一次性安置费等。

  索赔共计1937万余元

  这次申请国家赔偿,刘吉强没有聘请律师,委托代理人是其姐刘丽霞和姐夫刘明。刘吉强介绍,当天上午,他和姐姐去了吉林省高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收下了相关书面材料。

  刘吉强案发生在18年前。1998年2月14日,吉林省吉林市某小区内一名女子被害,后警方锁定刘吉强为嫌疑人。1999年12月,吉林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吉强死缓。2000年3月,吉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2002年,吉林市中院再次认定刘吉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其死缓,2003年,吉林省高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今年4月19日,吉林省高院开庭重审此案。4月29日,刘吉强从监狱中无罪获释。

  赔偿申请书显示,刘吉强将失去人身自由的时间计算为1998年2月16日至2016年4月29日,共计6647天,18年2个月13天,索赔共计19377595.56元。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刘吉强提出6点索赔请求,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8698327.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349163.85万元,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四险一金共计3030104.01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50万元,18年申冤费用180万元和一次性安置补助费100万元。

  此外,刘吉强还要求吉林省高院在全国主流媒体、吉林各个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消除恶劣影响,要求吉林市船营公安分局、吉林市船营区检察院、吉林市检察院、吉林市中院、吉林省高院向其赔礼道歉,清除由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所有关于申请人的犯罪记录,包括纸制档案、电子档案等。

  刘吉强要求道歉的单位,不包含吉林省检察院。此前,吉林省检察院复查此案后,于去年7月向吉林省高院提出再审建议。今年4月再审开庭时,检方当庭建议改判无罪。

  要求赔偿“四险一金”

  赔偿申请书显示,在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金方面,刘吉强提出应按每日24小时计算赔偿金,而非《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以每日工作8小时计算。

  据刘吉强计算,其一共被羁押6647天,其中工作日4577天,公休日 1872天,法定假日 198天。刘吉强认为,其被羁押及服刑期间,每日24小时失去自由,变相剥夺了休息权。因此,应以每日三个工作日计算,其中8小时以外的16个小时应按加班计算双倍工资,公休日按双倍工资计算,法定假日则应按三倍工资计算。

  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刘吉强申请按50%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计算,索赔4349163.85万元。

  刘吉强认为,他三次被判处死缓,特别是在被吉林市船营公安分局羁押7天7夜中,遭受了残酷的刑讯逼供,痛不欲生,身体和精神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他在申请书中说:“18年的冤狱生活,长期蒙受屈辱、愤恨、绝望的煎熬,精神几近崩溃,心理遭受了常人难以承受的折磨,造成刻骨铭心的伤痛。父母身体原本健康,因儿子蒙冤,长期的屈辱、愤恨积郁成疾,患上恶性肿瘤相继病逝。孤身一人的申请人经常思念父母泪流不止。人生最重要的时光,被无辜禁锢在监狱高墙之内。我失去的绝非仅仅是18年时光,也绝非是普通的丧亲之痛,更绝非用日工资赔偿可以弥补的。”

  值得注意的是,刘吉强还提出要求依照《社会保障法》赔偿社会保障金,要求赔偿“四险一金”,其中,养老金总额为1453029.30元,住房公积金总额为1220236.30元,计算方式为1998年至2024年(刘吉强60岁时)。索赔“四险一金”的诉求,在过去的申请国家赔偿案例鲜见,刘吉强表示,如果没有蒙受入狱,他会像普通人一样有工作,而不是无业游民,也会签劳动合同。他认为“四险一金”的待遇是自己应得的。

  文/本报记者 李显峰